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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股权比例

在上期文章《最全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细分梳理及对比分析——“关联关系”“关联方”定义及内涵》中,我们对“关联关系”及“关联方”的定义及内涵进行了梳理,本期我们再一起梳理关联交易一下“关联交易”内涵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吧:




01


“关联交易”定义及内涵相关规定梳理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如下:


1.2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相关规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界定范围较为狭窄,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对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范围界定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更为广泛,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融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对关联交易界定的尺度更为适中。除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外,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的实际操作中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对关联交易的界定。


1.3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


沪深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概括性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认定联方披露》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比,沪深交易所列举的关联交易类型未包括“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同时上交所界定的关联交易增加了“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而深交所界定的关联交易未包括“在关联人财务股权公司存贷款”




02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相关规定梳理




2.1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相关规定


  • 关联交易的分类

银保监会及原银监会的规定中,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通过上面表格所列规定具体条款的对比,《银和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保险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仍沿用了之前相关规定的标准。




  •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适用标准

关于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中,目前《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6 号:偿付能力报告》中有两个不同的标准,通过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要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6 号:偿付能力报告》的标准要广。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保险公司从严管理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的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在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中也依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界定的标准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因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规定是需要单独披露的,既然已经单独披露过,建议《偿付能力报告》与已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保持一致。另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2019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6 号:偿付能力报告》是2015年发布的,建议遵循从新原则,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2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


  • 交易所将关联交易分为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通常称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是否为日常关联交易?

上面表格中列示的规定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不一致,将“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作为了日常关联交易。


小编建议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将“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作为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本身分析,其将“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作为日常关联交易,但其又将“(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作为了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属于“(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规则本身存在矛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比例易实施指引》明确了“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为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且在第四十条中明确了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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