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了2019年增值税改革的有关事项,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火车票抵扣提醒!
一、政策案例
提醒: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案例: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 复: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218÷(1 9%)×9%=18元
账 务: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注 意:
1.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 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二、政策重点一“降税率”
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1. 政策时间: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 所以适用16%增值税率都降至13%,不仅仅是制造业,还包括商贸业等;所有适用10%增值税率降至9%,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还包括房地产行业等。
三、政策重点二“扩大抵扣范围”
从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1.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1)通俗的讲:飞机票、火车票、汽车客运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纳入抵扣凭证范围。
(2)发票开具日期是:4月1日及以后的都可以抵扣。
(3)抵扣方式:旅客运输服务大部分不是专票,抵扣方式和形式拭目以待。
2. 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购买不动产取得开票日期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例】2019年3月份支付购买不动产款项/办完产权登记,由于一些原因取得专票发票日期为4月5日的发票,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认证的购买不动产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2)4月1日前,按照原规定“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剩余的40%待抵扣进项,会不会一次性在4月份抵扣,看后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具体文件。
四、政策重点三“加计扣除”
从4月1日起,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1. 从4月1日起:取得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以按规定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2. 主营业务:后续会有文件来判断什么标准是主营业务
3. 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判断: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
4. 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文字上判断,应该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在原抵扣的基础上再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比如:取得财税培训专票106元,抵扣6元,加计扣除0.6元(6×10%)
5.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醒一下:上述文字中有“暂定”二字。
五、常见问题
1. 4月1日增值税率就下降了,4月份后还能开具16%的发票吗?
答:可以的,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即便是4月份之后开具发票,仍然适用16%的增值税率。
2. 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答: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3. 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4.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5. 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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