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124号令补领登记证书(102号令对补领登记证书的规定)


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提交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证明。


由此可见,如果需要卖车的话,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必不可少的证件之一。


已经丢失或损毁的车辆登记证书,应当如何补领呢?


首先,申请人前往车辆管理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交验机动车。


材料缴纳齐全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办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的需到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主可将车辆驶往车辆管理所的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不受理大型车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相关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