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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哈尔滨市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2020)



今天继续探讨差旅费,谈一谈差旅费的四大金刚之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简言之,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的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职级差异


职级差异是公务活动的一大特色,差旅费的住宿也不例外。这里的职级差异体现为两部分,一是关于房型,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二是关于限额标准,分了三档,省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


二、地区差异


地区差异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规定中明确,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目前限额标准已经发布了三次了。


虽然住宿费限额标准已经明确,由于国内地区众多,标准不一,所以建议在出差之前明确一下标准,以免记错了超标不好处理。对于财务人员,最好把标准表打印出来放在手头备用,以便随时解答咨询。千万别以为文件已经转发了就万事大吉,人家电话给你咨询,总不好再要求他去查文件。当然,你要是跟他有仇,就尽管不理睬他,哈哈。


就省部级而言,首次发布的标准全部定为800元,调整后的标准将京沪两位大佬调整为1100元,将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四川云南深圳厦门九大长老调整为900元,当然,这九大长老也是手指有长短,具体还要看明确的目的地。


这里面的调增主要是考虑到当地物价,好玩得是重庆直辖市不如四川成都,青岛宁波单列市不如河南郑州高,看来财政部对经济水平认定还是有一定看法的。其他的从整体而言保持800元,但是个别地区反倒降低了标准,比如天津的宁河降到了600元,西藏拉萨以外地区降到了500元等等。


司局级、处及以下调整的也非常大,还是那句话,一定要出差之前落实一下标准,就不赘述了。


另外,对于地区的界定,调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这段话告诉我们,全国各地出台的地方差旅费标准都要掌握,否则真的很容易犯错误。可是我们真的去一一掌握的难度真的太大。其实财政部已经在最后调整的通知中把各地的标准汇总进去了。不过为了便于查询,建议可以内嵌到财政部微信公众号,提供查询入口,到哪里出差的限额标准就会一目了然,毕竟手机是随身携带的。


三、季节差异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现在具体的规定已经发布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具体浮动时间和浮动标准也不好记忆,还是那句话,手头放一份备用。


如果出差人出差时间正好跨旺季时间,或头或尾,那么审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既不要审低了委屈出差人,也不要审高了让大家犯错误。


四、人文关怀


以前都要求一般人员住标准间,遭到普遍吐槽。一个是个人隐私需要保护,另一个,到陌生地方本来睡眠质量就难以保障,如果房间里面的同志打呼噜磨牙,红眼睛是必定的了。新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有非常大的改进,只是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司局级以下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当然,如果遇到好朋友,或者就想给单位节约点钱,再或者提高一下宾馆档次,合住还是可以考虑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房间类型是有级别要求的,绝对不要超标去住不符合标准的房型,比如说套间很便宜,能不能享受一把?不能!不过好像发票上无法判断房型有没有超标,如果有的话,财务人员别光看金额哈。


五、天数计算


住宿费一般是按照过夜数计算的,这个大家伙都容易理解。


但是难免有特殊情况。


比如说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允许出现住宿费吗?原则上肯定不能,因为当天往返不需要住宿啊。可是,假如公务活动是全天的,中午的时候人家去休息了,出差人怎么办呢?逛大街?还是找个公园长凳?能不能开个钟点房也休息一下呢?从情理上讲,可以理解;从人文关怀讲,应该允许;但是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尽量不要出现,否则难免被扣上不勤俭节约、摆老爷谱的帽子。


还有一种情况,大家伙儿都知道,宾馆计算时间有自己的规定,如果是晚上返回,下午退房,就可能多产生半天房费。这个就感觉更合理一些,关键是理由要充分扛得起推敲禁得住审计


六、特殊规定


一是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这一条很要命,是严格控制虚假差旅的重要措施。不过针对特殊事项,还是有救济措施的。印发的解答中说,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这个补充解答很人性化,不然的话出差人为了报销差旅费还得虚开一张住宿费发票。注意,对于无住宿费发票的,是不能报销住宿费的,即使真的开支了这笔钱。如果自己家就是开宾馆的,哈哈,你愿意交钱,也不是不可以哈。


二是在市内(包括公车改革覆盖区和远郊)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即使需要交纳住宿费。比如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十个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比如青岛市直单位到二区四市参加会议、培训的,也不报销住宿费。这一条大家伙容易忽略,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提示和审核。


七、一句废话


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这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从条文本意来讲,这肯定是为了体现厉行节约的精神的,因为安全与否,无法判断,你要说哪个宾馆不安全,公安局该找你聊天了。便捷也是虚的,就近肯定是朋友们优先的原则,没人愿意给自己找麻烦。


所以真正落到实处的,只能是经济。但是事实上,经济与否的落实只能依靠出差人员的自觉自律,不具备操作性。如果真的强调厉行节约,直接规定都住连锁酒店得了。可是真的那样子,压缩消费需求,也不利于刺激经济增长啊。


好了,关于住宿费就啰嗦这么多吧。有说的不够的地方或者有错误的地方,都欢迎大家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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