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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是维护农民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其中,合理分配收益是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回。


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是指合作社把当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及其他转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可分配盈余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包括“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盈余分配关系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重视并做好合作社盈余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年盈余的概念及形成


(一)当年盈余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度实现的盈余


计算公式:当年盈余=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例1】2020年度终了,某水稻合作社年度经营收入账面累计数为941000元、投资收益账面累计数为10000元、其他收入账面累计数为200元、经营支出账面累计数为791000元、管理费用账面累计数为31500元、其他支出账面累计数为28250元,计算合作社的当年盈余数额。


当年盈余=经营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941000 10000 200-791000-31500-28250


=100450(元)


(二)当年盈余账务处理


会计期末结转收益,将“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盈余”科目。


1.经营收入结转时:


借:经营收入 941 000


贷:本年盈余 941 000


2.投资收益(净收益)结转时:


借:投资收益 10 000


贷:本年盈余 10 000


如为投资净损失做相反会计分录。


3.其他收入结转时:


借:其他收入 200


贷:本年盈余 200


会计期末结转费用或支出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


4.经营支出结转时:


借:本年盈余 791 000


贷:经营支出 791 000


5.管理费用结转时:


借:本年盈余 31 500


贷:管理费用 31 500


6.其他支出结转时:


借:本年盈余 28 250


贷:其他支出 28 250


转账后,“本年盈余”账户借方发生额为850750元,贷方发生额为951200元。根据借贷方发生额之差,也可计算出本年度的盈余为100450元。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有关账户和填写“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二、年终盈余分配账务处理


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编制,是进行盈余分配的基础。方案应详细规定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盈余分配方案必须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一)盈余分配的概念及形成


盈余分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例2】根据水稻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水稻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盈余100450元,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均为0元,按本年盈余的5%提取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40%部分根据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按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水稻合作社当年账面股金80万元,公积金30万元,专项基金15万元,收购成员水稻50万斤。成员张某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为5000元,公积金份额为3000元,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直接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份额为2000元,向合作社交易水稻10万斤。


1.提取公积金:100450×5%=5022.5元


2.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100450-5022.5)×60%=57256.5元


3.其余40%部分根据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按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


(100450-5022.5)×40%=38171元


(二)盈余分配账务处理


1.年终,结转本年盈余时:首先,将本年实现的净盈余即本年盈余进行结转,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果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


借:本年盈余 100 450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100 450


2.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提取时5022.5元(100450×5%)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5 022.5


贷:盈余公积 5 022.5


3.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金”科目,如果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


借:盈余公积 5 022.5


贷:股金-各成员 5 022.5


4.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额比例提取盈余返还时,分别计算出返还给每个成员的金额和合作社返还总额,本合作社返还总额为57256.5元[(100450-5022.5)×60%],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按照盈余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张某:合作社共交易50万斤水稻,每斤返还金额为57256.5÷500000=0.114513元,则张某按交易量返还的盈余是:100000×0.114513=11451.3元。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57 256.5


贷:应付盈余返还-其他成员 45 805.2


-张某 11 451.3


5.按成员账户记录的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提取应分配的剩余盈余38171元


[(100450-5022.5)×40%],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剩余盈余分红率(R)=剩余盈余返还金额÷(股金 公积金 专项基金)=38171÷(800000 300000 150000)=3.05368%


则张某应得剩余盈余返还红利为:(5000 3000 2000)×3.05368%=305.37元


借: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38 171


贷:应付剩余盈余 -其他成员 37 865.63


-张某 305.37


6.结转各项分配时,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


借: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95 427.5


贷: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95 427.5


7.结转提取的公积金时,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


借: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5 022.5


贷: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5 022.5


8.用现金支付成员应付盈余返还57256.5元和应付剩余盈余38171元,支付成员年终盈余返还和应分配的剩余盈余时,借记“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应付盈余返还-其他成员 45 805.2


-张某 11 451.3


应付剩余盈余-其他成员 37 865.63


-张某 305.37


贷:库存现金 95 427.5


盈余分配结束后,要及时登记总账、明细账和成员账户,把提取的公积金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入成员分户账,把每个成员的应付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记入成员分户账。


补充说明:年度终了,“盈余分配”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盈余分配”科目的“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本文为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百村千社万户”公益助农行动的实施路径研究与实践(基金号为GZB132024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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