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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还款记录必须去开户行吗(银行还款对账单必须回开户行吗)



















  “感谢检察官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曹某专程来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给承办检察官送来感谢信。


  曹某的故事要从两年前的一份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说起。


  2019年1月,曹某因不服原生效判决,向岳塘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称借款人刘某实际上已归还出借人曾某本金、利息合计约90万元,他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岳塘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取了该案历次诉讼及关联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深入审查了解到,2009年,借款人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曹某作为担保人,向出借人曾某借款150万元。后出借人曾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当时,刘某因被羁押未交代转账还款的情况,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曾某则隐瞒了收到刘某转账的事实。原审法院仅认定刘某支付利息1.4万元,判决刘某应归还曾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与曾某之间的银行流水,就是该案的关键证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说,为获取证据,岳塘区检察院根据依职权查询到的案件当事人的所有开户行信息,逐个银行地展开调查工作,调取到了借款人刘某、出借人曾某在多个银行的流水明细,并进行逐笔梳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令人眼花缭乱的银行流水中,检察官查到了多条两人之间的转账记录,经调查核实,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向曾某转账支付103.8万元。而这,也印证了曹某在申请监督时所说的话。


  2019年8月,岳塘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岳塘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岳塘区法院以刘某所转款项无法证实是用于归还曾某借款本金为由,书面回函决定不予再审。岳塘区检察院经请示湘潭市检察院后,依法跟进监督,于2020年3月依法提请湘潭市检察院抗诉。湘潭市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后,向湘潭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湘潭市中级法院后指令岳塘区法院再审此案。


  2020年12月11日,岳塘区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归还曾某借款本金490244元,曹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某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刘某追偿。目前,该案再审判决已生效。历经两年时间,曹某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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