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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客车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请问一路老师,我公司是重庆市的房地产企业,2019 年购进一辆 180 多万元的超豪华小轿车,现作价 145 万(不含税)通过二手车市场转让给张某。请问我公司转让二手超豪华小轿车是否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一路解答:根据(财税[2016]129 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


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第四条规定,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1 日起执行。对于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 12 月 1 日(含)起 5 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第四条规定,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综上,你公司在重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暂不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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