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
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