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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行政处罚(税款核定征收 行政处罚)

关键词

01企税-05核定征收-02适用范围


基本案情

失意公司(涉及当事人均是化名)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购买专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列支成本费用。本息稽查局在2013年6月对失意公司立案调查,要求失意公司补缴相关的进项税额13万,同时认定为失意公司账目混乱难以查账,于是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偷逃企业所得税53万多。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失意公司上诉认为应当适用查账征收方式,不应当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既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那么就不应认定为虚假申报的行为。


本息稽查局认定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尽管失意公司原来适用查账方式,但在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存在纳税票据不真实、账目不清的情况下,对上诉人采用核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失意公司购买发票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且造成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符合偷税的要件。


法院观点

失意公司的购票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且造成国家损失的,已经构成偷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行为属偷税行为并确定偷税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因失意公司的其账目记载已失去真实性,故本息稽查局改用核定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偷税金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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