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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一元税务筹划(刘强东领1元)







另外,还想给受罚的雪梨(朱宸慧)、林珊珊说两句,这种因税务事宜被处罚,和那此因嫖娼、吸毒被处罚的不一样,本身并没有那么大的主观恶性。税收是个人或企业要负担的成本,纳税人想节省税负、降低成本并没有什么不对,相反,这正是每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都应该考虑的问题。税务筹划不规范导致被认定为偷税,那积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罚款,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也就是了。经此一事,我们得到的启发不应该是“不能再搞税务筹划了”,而应该是“税务筹划一定要合法合规!”




一、事件经过




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发布《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载明:







根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二、偷税手段及原理分析




1、偷税手段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发现,雪梨(朱宸慧)、林珊珊偷税的手段是: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2、偷税原理




将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其原理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45%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而个人独资经营企业适用5%-35%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其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在96万元以上的,适用45%的税率;经营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适用35%的税率。对于高收入的主播来说,即使不考虑扣除项目,相比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在96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节省10%的税负(45%-35%)。




此外,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的项目有6万元的基本扣除费用,社保、公积金的专项扣除以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动辄收入上千万的主播来说,这些扣除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经营所得则可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损失(如办公室租赁费、员工工资、支付给策划公司/咨询公司的费用等),扣除项目可以比综合所得要多的多。










三、案件所涉问题探讨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如何区分?




雪梨等带货主播,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四块:坑位费、销售提成、直播间打赏和广告收入(如发布短视频、微博广告等)。坑位费是主播收取的固定费用,比如主播一场直播能带20种货,那一种货占用的位置就是一个坑位,商家如想让自家商品成为那20种货之一,就需要支付坑位费。至于销售提成、直播间打赏、广告收入,看字面意思都懂,不再多说。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而获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雪梨案件中,其如果与其中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她从该企业取得的工资、奖金所得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她接受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委托以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的直播带货行为即为劳务所得。有劳动关系的个人独资企业扣除支付给雪梨的工资及其他成本后的余额即为经营所得,没有劳动关系的个人独资企业扣除支付给雪梨的劳务费及其他成本后的余额即为经营所得。




如果雪梨以个人名义与商家签署带货合同,那么,雪梨取得的坑位费、销售提成均为其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直播间打赏收入属于偶然所得。




如果雪梨以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商家签署合同,那么商家支付的坑位费、销售提成应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在支付完工资薪金或劳务费及其他成本后的余额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至于直播间打赏收入及广告收入是属于雪梨的个人收入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雪梨与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雪梨在以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商家签署合同时,当然可以以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分别与商家签署合同,从而有效分拆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这个本身并不违法。比如,商家需要雪梨带20种货,那么雪梨完全可以用20家个人独资企业分别与商家就单个货物签署合同,从而使每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均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进而可以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不过这样可能就产生一个问题,雪梨可能是在直播时同时带这20种货的,那么,雪梨在一场直播中就既会产生工资薪金所得,又会产生劳务报酬所得,每家个人独资企业也均会产生经营所得,同时,雪梨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属于各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成本。直播打赏收入中归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部分可以根据带货的不同时间段分别划归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划分的可以由各家个人独资企业协商按比例分配。




2、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转换为经营所得?




雪梨带货直播的坑位费、销售提成、直播打赏收入可以分为个人所得部分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部分。理论上讲,雪梨等主播可以和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约定1元的工资或1元的劳务费,并且可以约定所有的直播打赏收入、广告收入都归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不考虑当地最低工资要求的话,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不违法的。刘强东和京东约定1元的工资,这么多年了好像税务局也没找他事。如果这样做的话,基本上所有的收入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了。只要雪梨与商家的合作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的,那么商家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的款项性质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基本不会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必要。




目前杭州市税务局没有说明雪梨和林珊珊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具体方法,只简单说了个“虚构业务”。但究竟是什么样的“虚构业务”能够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经营所得呢?




我猜想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雪梨以个人名义与商家签署带货合同,让商家将款项汇入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账户,然后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申报。




(2)没有签署合同,雪梨直接带货,商家将款项汇入个人独资企业账户,款项性质不明,然后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申报。




(3)雪梨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约定明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直播打赏收入及广告收入的分配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




(4)商家将款项汇入雪梨银行账户,雪梨再转入个人独资企业账户,或以支付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将部分款项转入个人独资企业账户,由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申报。




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与经营所得产生混淆,进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也就是说,雪梨可能是因为不规范的操作导致税务筹划的初衷没有办法实现。(再次说明,以上情况只是猜想,不代表事实)




最后想说的是,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战略大背景下,政府通过税收这种二次分配手段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乃大势所趋。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手段来强化税收征管将成为新的常态。过往简单粗暴的避税手段将会产生巨大的税务风险。




我在《企业经营全流程税务筹划》的课程中提到一个税务筹划的理念——税务筹划,是对规则的合理利用!合理就意味着税务筹划不是用尽规则,而是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税负处于合理限度内的低水平,否则,挣的太多,交的太少,本身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更不必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些不规范的地方了。


更多内容,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公司法与税




——刘旭旭律师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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