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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2017最低工资规定(2017年以后的宿迁最低工资标准)

7月30日,宿迁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174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20元/月,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经过调整,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至1620元,上涨幅度6.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至14.5元,上涨幅度达7.4%。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广大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宿迁人社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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