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1992]22号《民诉法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法释[2015]5号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判断和认定:
(三)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64条规定:“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65条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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