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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行开户手机需要流量吗(开通手机银行一定要去开户行吗)

“提供”几张卡 后果很严重


算算“犯罪成本”,你还会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吗?


“我手上的银行卡多,给别人用无所谓”“闲置的卡反正没用,租出去还能赚点小钱”……抱有这样心理的人,一不小心就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此类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去年10月以来,全国部署开展的“断卡”行动,形成了震慑效应。


提供“两卡”可能犯什么罪?


3月底,湘乡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跑分”团伙案,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周某、谭某等4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批准逮捕。而李某也被刑事拘留,对此他感到很突然:“我就是提供几张卡,又没有参与诈骗,怎么也犯罪了?”


警方查明,李某在明知谭某租用银行卡是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仍将3套银行卡租借给谭某使用。谭某利用李某的3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一个月交易总流水就达898万元。尽管李某出租银行卡非法获利仅1200元,却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主任晏军分析,为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微信付款码等,根据参与程度很有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一、诈骗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两款可能符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两高一部”最新公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帮助”行为。


触犯刑律,后果有多严重?


晏军介绍,从他目前接触的案件来看,提供“两卡”,较多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在刑法的处罚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晏军指出,《意见二》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信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两卡”犯罪除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还有成本计算公式?晏军特别提醒,公民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将给就业、参军、生意、出行、名誉各方面带来重大影响,甚至祸及家人,犯罪的“隐性成本”比刑罚本身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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