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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一般而言,设定担保物权后,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是实务中诸多债权人都会忽略税收优先权对担保物权影响。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此规定,能否按照约定实现担保物权取决于在设定担保物权前,担保人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如果在设定担保物权前存在欠缴税款的,税收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



为了能够确保担保物权的顺延实现,在设定担保物权前核实担保人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的行为至关重要。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了《欠税公告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目前税务局网站都会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担保的欠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公布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可以依法查询纳税人的欠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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