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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问题1: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们公司收到了2021年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会计科目怎么处理?是所得税申报怎么填报。


解答:


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本质上还是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一、会计核算


1.收到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2.实际用于支付员工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会计处理也可以按照“净额法”处理,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二、税务处理


对于政府补贴,满足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征收收入处理,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鉴于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在收到后都会及时发出,不管是选择征税收入处理还是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其结果是一致的。为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建议对于该补贴就按照征税收入处理。按照征税收入处理的话,其支出给员工的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增加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如果企业按照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就不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就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需要先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自动生成《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 (七)不征税收入”及其“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相关栏目的数据。




问题2: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分录问题?


在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报废固定资产带来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请问为啥是这样的一个借贷顺序呢?我总感觉营业外收入是一个借增贷减的科目 ,求大神解答


解答: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核算程序:


1.将固定资产原值等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3.如果固定资产有财产保险的,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固定资产清理后残料收回作为原辅材料使用的:


借:原材料等(废铜废铁等,按照估价计算)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销售取得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固定资产清理后残料销售,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如果满足简易计税的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


6.最后,做固定资产清理结转:


(1)属于正常的出售、转让所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说明:(1)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结果,上述会计分录,可能借贷方向正好相反;(2)如果企业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清理利得时,将“资产处置损益”换为“营业外收入”;清理损失的,将“资产处置损益”换为“营业外支出”。


(2)属于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属于自然灾害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问题3: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品会计处理?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品会计处理。一种是直接记入库存商品减少,一种是视同销售,那么分别是什么情况下使用呢?


解答:


本问题涉及到税务与会计两个方面。


一、税务方面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增值税方面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除非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专用于集体福利。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种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也没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货物需要确认收入的规定。


因此,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货物,会计核算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直接按照自产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问题4: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分录?


用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公司欠个人的债务,账面原值291600.账面价值182250.累计折旧109350.没有发生减值,就直接用账面价值的182250来抵偿,没有收益或损失怎么处理啊?


解答:


固定资产用于抵偿债务,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1)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2)如果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处置时需要按照一般方法计税。


需要在考虑增值税后才能计算出固定资产处置是否产生损益。


假设本问题中的抵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市场销售价)的含税价,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


因此,固定资产抵债需要确认的销项税额=182,250.00×13%/113%=20,966.81元。


会计分录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2,250.00


累计折旧 109,350.00


贷:固定资产 291,600.00


2.抵偿债务:


借:其他应付款-xx个人 182,2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1,283.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966.81


3.结转清理:


借:资产处置损益 20,966.81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966.81(82,250.00-161,283.19)




问题5: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有什么区别?


会计上更新改造支出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资本化?修理费支出中的大修理支出是不是也可以资本化;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吗?长期待摊费用是在什么情况下确认,在会计上融资租入的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是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吗?税法上与会计处理有什么区别呢?搞不清楚哪个是会计上处理原则哪个是税法上的


解答: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税务方面也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会差异


按照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进行组合,可以分为4种情况。


(一)会计和税务同时费用化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发生的费用均是费用化,无差异。


(二)会计和税务同时资本化


案例1:如企业更换一台设备的不可分割核心部件进行升级,使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延长3年。该设备原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升级更换的核心部件价值60万元。假设同时满足税务与会计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虽然此处税务与会计都是资本化,但是税务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会计是变动固定资产原值,形式不一样而已。


(三)会计资本化,税务费用化


案例2,如更换下的部件价值是4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没有达到“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税务上是可以费用化处理的,即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上由于没有50%的限制,基于职业判断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本化的条件,决定给予资本化。这样二者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费用化,税务资本化


案例3,企业一台汽车原值(计税基础)20万元,大修支出11万元,延长使用年限2年。


这样,就刚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资本化。而企业会计上选择的是费用化。二者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6:已抵扣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后租赁给分公司的税务问题?


公司为商贸企业,总分公司在同一市(为营改增试点地区),想将总公司固定资产给分公司用,从税务角度看是采用经营租赁给分公司好还是直接销售好?总体来看哪个更省钱?固定资产此前已进行了进项抵扣。


解答:


如果总分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一方交税开具增值税专票,另外一方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整体来说税负是没有影响的。


如果固定资产属于动产的,经营租赁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都是一样的,对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也是总税负不会变,但是经营租赁却不用一次性交税。




问题7:自产库存商品转固定资产如何帐务处理?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公司将一台自已生产的设备(属库存商品类),转作固定资产出租,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转固:


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2)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租赁期间分期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首笔租金、押金等)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后续应收租金对应的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2)租赁期间分期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贷:租赁收入


(3)租赁期间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4)收取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处理


1.经营租赁:出租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非常大,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地方非常多,建议在知乎搜索我之前分享的有关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文章。




问题8:固定资产盘亏税务申报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有那些?


解答:


在放管服改革前,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才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免费”给企业进行了一次审核把关,提前规避了税务风险。


放管服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下:对企业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固定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累计折旧-责任人或保险赔款-残值(处置)收入 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如何做税务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综上所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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