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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问题1:债务重组采用的方式是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关于税务的处理,应该缴纳税款吗,需要交什么税呢?


解答:


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税务问题。


一、视同销售


1.增值税需要视同


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企业用公司二手汽车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0万元抵偿债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12万元(公允价值)计算。


2.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转让财产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转让财产处理,利得需要确认应税收入,损益可以税前扣除。同样,比如二手车抵偿债务,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的部分作为利得,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属于资产转让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二、债务重组损益


同时,在债务中,债权方给予的债务部分豁免等,需要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问题2:专家劳务费发放需要发票吗?还是直接做专家费发放表签字就可以?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给个人的,虽然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超出了“小额零星”标准的就需要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专家给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等劳务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如果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金额大于500元以上的,就需要专家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低于500元的,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题3:个人向外籍华人(创业者)提供一次性质检服务,业务按质检次数收费,对方是否可以直接转账给我,是否要交税?


背景:


个人为质检方面的专业人员,兼职向外籍华人(创业者,人在国外)提供一次性国内质检服务,业务按质检次数收费。


问题:


对方是否可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给我?是否受外汇管制限制?


我是否要交税?


我与对方签订服务合同,我是否要向对方提供发票?


我是否可以手写收据用不提供正式发票?


解答:


在国内发生的交易,应该是人民币结算,不会有外汇管制的问题。


个人在境内提供质检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同时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对方向你索要发票的话,你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问题4:事业单位能否开发票?


解答:


事业单位如果发生了经营性业务,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可以开具发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后申领发票自行开具(经常性发生的)和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临时性发生)。



问题5: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


解答:


第一步判断:根据财政补贴是否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判断:财政补贴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继续判断补贴对象是否可以免税?


比如,政府对于企业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根据数量进行补贴(如粮食、棉花等),由于补贴对象本身就是免税的,虽然财政补贴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但是补贴也可以跟补贴对象一同享受免税待遇。



问题6:A公司购买b公司自然人股权的80%,A公司共两次汇入自然人帐户,请问A公司的会计分录?


解答:


第一次付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银行存款(第一次付款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对方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xx个人


第二次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xx个人


贷:银行存款



问题7:物业收取我司违约金是否需要开票?


公司因为业务扩张需要搬更大的办公室,年前提前退租,押金作为退租的违约金直接赔付给物业,但是物业不同意开发票,这合理吗?


解答:


根据描述,您们属于租赁业务已经实际发生后,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您们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和支付给个人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物业在收取违约金时有义务开具发票。


如果对方拒不开具发票,可以实名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举报;如果依然得不到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追偿对方因为拒不开具发票给您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多交税款等。



问题8:请问已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做了防水工程、外墙装饰等可以转入固定资产吗?


解答:


提问所述,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房屋建筑物的防水工程、外墙装饰等,使用和受益期间都较长,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题9:企业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怎么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解答:


公司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想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债资比”和符合独立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不存在股东投资未到位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利息支出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


资金借贷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除非支付给的股东属于个人,且利息金额低于500元,否则支付股东的利息支出就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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