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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中表示,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但是,在《实施办法》发布以前已建成或已立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无房居民,重点供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金价格的制定标准是: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委托有关机构按年度或适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


如何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土地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实施办法》还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了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税费优惠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金融支持。


如何申请?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线上可通过“我的南京”APP,线下可至公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点办理。选房工作在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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