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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物(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以股权激励)

马刚 许慧芳 盈科许慧芳私人财富律师团队


随着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和管理中的逐步应用,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或者双方公司激励股票(股权)分割诉求的案件在逐年增多。此类案件因涉及到激励方式的不同、取得财产权益时间不同以及涉及公司的不同等,实践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股权激励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其股票为标的,对其公司高管和其他员工实施激励,激励的类型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激励的对象往往包括董、监、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有限责任公司往往也会存在股权激励,只不过是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激励标的,激励的类型与上市公司的类型相似。


二、限制性股票


(一)时间点与夫妻共同财产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一般包括两个时间点,一个是授予时间,一个是解除限售时间。在婚姻不同阶段取得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各时间不同,直接影响财产性质的认定。


【案例1】(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


由于案涉阿里巴巴集团股票的取得确实与张某甲的年度工作表现等直接相关,原审法院考虑到张某甲贡献大的实际情况,将2011年3月婚前授予而婚后归属的600股酌情确定张某甲367股,王某233股;其他婚后授予婚后归属的股票对半享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2016)浙1021民初3650号


被告系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分别于2006年和2012年授予被告股票期权300000股和30000股,已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入被告股票账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股票是否被限制转让,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


总结:授予与解除时间点和婚姻状态一致的,其财产性质的认定不存在分析。但是当授予与解除时间点和婚姻状态不一致的,实践中存在不一样的观点。


限制性股票


授予时间


解除时间


财产性质


婚前


婚前


个人财产


婚前


婚后


夫妻共同(考虑个人因素)


婚内


婚内


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


离婚后


夫妻共同 个人财产


(二)解除限售期未届满的处理


限制性股票虽然授予时就具有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过了解除限售期才能分割,这是因为解除限售期届满前可能会触发权益终止条款或者此时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上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3】(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


王某目前持有的1450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双方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目前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分割处理。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关于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权,可能会因为触发相应限制性条款而导致股权不能分割、甚至股权被指定转让,此时只能另行主张或者改变诉请要求分割转让款。


【案例4】(2020)浙0281民初5523号


虽然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股份已解除限售,但仍处于锁定期,条件并未发生变化。另该股权为激励股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受制于配授企业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废及配授企业的决议,作为被告并无单独处理该股权的权力,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企业愿意吸收原告为股东或投资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分割条件成就主张难以采纳。


【案例5】(2021)皖0303民初918号


原、被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虽然约定德力公司原始股票4.5万归原告所有,但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没有经公司股东会议表决同意,在企业登记中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对公司没有约束力。2016年被告将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并非私自转让,而是因为被告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法了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德尚公司依据章程规定“股东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及德力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及德力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后不符合股东任职条件或者被公司解聘,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由施卫东按成本价格收购”,经股东股东会议决定,按照成本价收回股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股票期权


(一)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同样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在条件成就时持有期权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所以离婚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应以有效行权作为前提。


【案例6】(2016)沪0115民初14217号


被告持有的公司股票期权481股。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而行权是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未有在行权日实际购买股票,即未有效行权,故原告主张的股票并不存在,原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二)时间点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也包括两个时间,一个是授予期,一个是行权期。结合婚姻不同阶段,相应的财产属性也不尽相同。


1、婚前授予,婚内行权


一方婚前所取得股票期权,在婚后行权的,目前法院处理中多数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取得在婚前,但收益的形成和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员工能够行权与配偶方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且因其具有一定风险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风险共担,故而婚后行权所获收益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是实践中也有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案例,法院倾向于认定股票期权授予时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


【案例7】(2015)鼓民初字第1348号


关于陈某乙的股票期权出售款,2009年取得的期权系婚后获得,出售款5330.07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其他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其实质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而并非义务也并非实际拥有这些股票,婚后被告在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当时授予期权时的价格时行权获得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婚前财产,故扣除25%的税率后的股票期权出售款327867.8元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2、婚前授予、离婚后行权


此种情况法院一般观点和前述一致,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少部分认定是属于个人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内授予、离婚后行权


法院一般认为婚内被授予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只不过是实际收益在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法院认为期权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对期权性质的分析予以确认。


【案例8】(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1260号


被告在离婚之时在其所工作的××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取得已经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2,470股,现被告已经将上述期权行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为231,267元。关于被告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离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9】(2011)解民初字第950号


被告被授予的期权属于单位的一种激励机制。期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利或者资格,是在行权日或者约定的日期可以购买或者分得股份的权利或者资格。但是被告单位所分配的期权与市场上的期权有所不同,因为被告所在单位给其分配期权时没有给其发放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约定行权日和兑现日,导致这种期权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从我国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被告分配的期权完全可能因为其是否在本单位工作、工作业绩和是否遵守单位纪律等原因导致期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被告分配的期权在没转股之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其依附于单位的劳动人身关系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更为复杂,笔者初步整理如下:


股票期权


授予时间


行权时间


财产性质


婚前


婚前


个人财产


婚前


婚后


共同财产or


个人财产or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婚前


离婚后


共同财产or


个人财产or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婚内


婚内


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


离婚后


共同财产or


个人财产


离婚后


离婚后


个人财产


综上,离婚境内公司激励股票(股权)分割,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行权等时间节点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但是实践中还要综合考量对股权的贡献、婚姻存续期间、出资性质,甚至是不同的受理法院等其他因素。目前虽然部分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是不同意见为我们代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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