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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分配决议有效性案例解析

超额利润分配决议有效性案例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6个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初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容为公司2021年11月末账面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300万元,扣除10%的盈余公积(40万元)后,拟分配给股东30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但公司12月份发生2200万元的巨额亏损,导致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左右。


甲公司财务总监有如下疑问:

甲公司超额分配的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应撤销12月初的分配决议,重新按正确的基数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案例解析


本问题看似是一个问题,似乎还比较复杂,但是我们略微思考一下就会知道答案,而且也不需要具体的政策依据,当然为了严谨,我们还是给出具体的政策规范,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 会计角度


所有者权益主要由两个来源构成:一是股东原始投入;二是经营所得中尚未分配的利润。


本案例该公司原本预计的是有超过3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预计12月仍有利润)。但后续的事实是公司发生了巨额亏损,不仅没有利润,还导致未分配利润是负的2200万。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实际原来的协议已经实质上作废了。强行分配的话,相当于用股本和资本公积分配,将转换为股东减资问题。


(二) 法律层面


如果不涉及法律,那就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涉及到法律的,未按照法律规定操作,还属于违法行为。实际,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股东发放股利,股东还需要返还,本案例亏损巨大,不存在分配股利的可能性,该利润分配决议当然无效。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笔者注: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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