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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土地占用税征(河北省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该办法明确,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违规用地图斑,县(市、区)及时组织核查判定,认定是否属于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并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判定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对各地上报的核查成果进行内业审核,确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逐月形成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日常执法监管发现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及时将冻结清单移送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根据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对县(市、区)可补充耕地指标少于应冻结指标数量的,从设区市储备库中补足。冻结期间,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不得在省级平台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该办法指出,冻结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及时通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情况,并函告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应当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力度,拆除复耕、补办手续的原则上3个月内消除违法状态。对未能按期限整改到位的,进行公开通报;对6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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