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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问题三:交房条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法定交房条件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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