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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装修费(所得税汇算清缴装修费怎么填)

承租房屋装修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为新成立的企业,办公用房为从其他公司租入,承租期五年,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发生了20万元的费用,请问我公司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三号)重新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明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对于企业租入房屋未改变房屋结构且未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按照装修的受益期确认摊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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