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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陈立先(宁波市税务局李立峰)

一家针织品制造和服装加工企业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及骗取出口退税,且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伪造银行流水、银行支付单据等方式冲减应付账款,逃避检查。最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刑罚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近日,随着法官庄严宣判,宁波B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其精心设计的骗税操作付出了代价。该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跨区税警协作侦破,侦办过程中跨区税警联合创新思维、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取得突破,显示强大的打击合力,迫使主要嫌犯自首,实现圆满结案。


一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020年1月的一天,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外省税务局开具的一份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B公司在2015年~2019年之间涉嫌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后不久,宁波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开具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稽查通知书反映,B公司2015年~2019年之间涉嫌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对该公司展开案头调查分析。征管资料显示,这家企业主要从事针织品制造、服装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年产值约为3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结合已掌握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进一步挖掘数据,找到了B公司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在此基础上,对B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综合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其中除了前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中涉及的发票以外,其他进项发票的开票企业在此前宁波市查办的“6·21”专案中也有涉及。另外,B公司2015年~2019年以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有近2500万元。面对这些线索,检查人员推断B公司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


考虑到可能案情重大,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召开研讨会,决定抽调多名业务骨干成立稽查小组,展开全方位检查。


当事人起初配合后来失联


按照常规程序,检查人员到B公司的经营场所、仓库进行实地检查,依法调取企业的账册凭证,并约谈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及财务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刘某和企业财务负责人都一一作答,非常配合。


然而,在调查持续几周后,刘某开始以各种理由躲避,后来干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彻底失联。


在此过程中,稽查小组又陆续收到了其他省份税务机关开具的多份涉及B公司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涉案资料,这些资料丰富了有关证据链,印证了检查人员此前的判断。


鉴于刘某已经失联,检查人员决定先从企业的账簿、银行数据等方面着手,整理并固定证据,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税警联合查办,尽快寻找刘某的下落。


数据排查发现大量伪造信息


检查组依法调取涉案当事人的存款账户数据,并借助协查系统,分组从外围实地调查,获取B公司上下游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数据。


结合已掌握的B公司财务数据、备案单证等资料,检查组从三方面展开数据分析:一是以税收征管系统中的有关进销发票信息、涉案企业的账务资金流水为重点,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分析处理B公司的财务数据。二是通过金三决策支持系统,梳理错综复杂的涉案企业关系,厘清上下游之间的联系。三是采用人机结合筛选的方式,分析企业的开票数据、上下游20余个企业和有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数据,梳理涉案资金的回流情况。


经过大量数据比对工作,检查组发现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伪造银行流水和银行支付单据,以此冲减应付账款;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冲减应付账款;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网上认证,只抵扣申报不入账;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其中,虚假银行流水和支付单据总共涉及金额1257万元。“我还从来没有见过如此胆大妄为的作假行径。”一位银行工作人员面对这些伪造信息惊叹。


多部门合力实现重大突破


为进一步取得证据,检查组兵分三路,从其他部门核查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第一路,归纳统计B公司2015年~2019年期间账簿中记载的水电费支出情况,并向电力部门核对,证实B公司2015年~2019年的水电费支出与其发票数据对应的产能完全不符。


第二路,走访B公司所在街道社区,进一步调查核实B公司几年来的实际生产规模,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期间的生产设备数量、人员数量等的变动情况。


第三路,协同象山县外汇管理局对B公司的收汇记录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 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收取外汇收入约人民币1056.96万元、64.73万元。诸多证据显示,B公司2015年~2019年期间的实际生产能力与其外汇收入及已开具的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


这些证据,使案件查办工作得到重大突破。


当事人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


接下来,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跨区域联合公安部门,联动出击,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获取涉案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批捕手续,全方位寻找刘某下落。


在税警高调联动的“风声”中,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可能是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有一天,他主动找到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为自己“解释”。税务人员详细向刘某说明了有关税法规定,并摆出了详实的涉案证据。此时,刘某的心理防线崩塌,说出了案件的真相,并听从税务人员的劝导,决定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根据充分详实的证据,税警双方查明:2015年~2019年,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明知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介绍,累计从31家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9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及骗取出口退税,票面金额5460万元,税额928万元,价税合计6388万元;采用伪造银行流水、银行支付单据等方式冲减应付账款。2015年~2019年累计虚开内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票面金额4434万元,税额753万元,价税合计5187万元。违规办理并取得出口退税款29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检查组认定上述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最终,税务部门依法收回B公司进项为虚开已退税款299万元,追缴其他税款325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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