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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 1 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 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适用对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1.随增值税纳税申报;

2.201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六、申请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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