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总价值不能超过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总价值不能超过1000元人民币。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