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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申请书(投资人投资情况登记表)


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五、《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8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证监会将持续对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指引》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证监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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