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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循环经济促进法名词解释(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

文 | 新京智库访谈员 肖隆平




图片来源:unspalash官网


第一个阶段我称之为稳步推进阶段。从现在开始到2025年,需要做好三项工作:首先,在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时,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纳入立法内容。可以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修订,纳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内容。其次,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回应两类物质协同控制的需求,建立协同控制的具体制度、管控标准、纠纷处理程序。再次,鼓励有条件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修改或制定有关植树例、绿化、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条例或规章时,设置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的倡导性条款。


第二个阶段是大力推进阶段。从2026年到2035年,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正式启动《气候法》或《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工作。这部法律应被定位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基本法、基础法,对气候变化相关问题进行原则性、统领性规定。


第三个阶段是保障实现阶段。从2036年到2060年,启动制定《碳中和促进法》或《碳中和问责法》。主要考虑是,从我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减排责任和国家发展权维护的角度看,第一、二阶段的法律不宜过早、过严限制碳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但这也意味着后续的减排要求要渐进提高,这一过程必然会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碳中和促进法》或《碳中和问责法》,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碳中和承诺如期兑现。


建立综合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新京智库:有法可依问题解决后,更重要的是执法,我们在这方面该如何做?


吕忠梅:目前,我们的执法能力还很薄弱。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一元监管”、“分而治之”环境执法体制,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领域单一、监管程度松散、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改变监管“不足、不能、不力”的现状。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应该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加快构建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科技、金融监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职权边界明晰、责任承担明确、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综合执法格局。建立由排放环境标准、碳监测计划、碳排放规划、碳核算制度等共同构成的相关监管机制。


与此同时,还应在认真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纠纷形成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从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寻找将相关纠纷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如,当碳排放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违法履行碳减排义务且又不通过碳市场购买配额或一定数量的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致使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处于或者持续处于受碳排放影响的状态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碳排放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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