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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用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

_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_年_月_日成员大会通过,_年_月_日成员大会修正)


本社实行以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章程等“三会一程”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负责本社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根据本社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行使下列九项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6.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8.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成员大会的召开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成员大会每年召开_次以上。 3.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或者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4.理事会要在每次成员大会或临时成员大会召开前_天,将会议的时间、议程和内容通知到全体成员。


三、成员大会决策机制


1.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2.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为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_(不超过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附加表决权数,要在每次成员大会或者临时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名成员表决。 3.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成员大会所作决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成员签字。


五、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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