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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集体诉讼(简述证券法中的集体诉讼制度)

证券日报


历时4年多、历经四审的《证券法》修订终于落地,A股1.6亿投资者迎来了重磅利好。新《证券法》新设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共八条规定,并通过进一步强化信披要求,提升了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新设的投资者保护章节中,出现了多个颇有亮点的安排。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同时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负有倒置的举证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这就是属于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条款设置比较巧妙,首先,在民诉法上走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季境表示,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制度安排:一是强化了发行主体、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应法律责任,从法律规范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二是完善了虚假陈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对投资人损失的民事诉讼救济机制,规定了以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核心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三是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中介机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弱势主体规范、引导和倾向性保护。


此外,彭冰表示,投资者保护条款中,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这是国内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大大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后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需要证监会的具体规则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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