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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海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1月1日起,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2%),较以前减少了单位缴纳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即:30周岁以下的,减少6元;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减少9元;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减少14元;满50周岁至退休的,减少20元。


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不变,仍为70周岁以下60元、满70周岁以上的72元,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的,每减少一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降低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后按照上述标准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个人账户待遇由参保地医保中心定期发放至参保人在海南省开设的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请您尽快就近前往各社保卡办理网点办理。自1月1日起,在社会保障卡中设立金融区和医保个账专区。持卡人原社会保障卡的个账结余资金仍保留在金融区(资金使用范围不改变);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个人账户待遇划拨至医保个账专区(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其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区),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因政策调整医保信息系统需升级改造,海南全省各市县今年1月份的医保个人账户将延期至1月底或2月中旬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以信息系统升级完成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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