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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0〕126号


南京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XXX63784803)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4年4月-2016年12月期间,利用已作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13264542.89元,涉及金额78026725.61元,发票份数760份,具体明细见附件。


你单位为商贸企业,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信息不真实;利用已作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资金账户异常,与上游开票企业没有资金往来;并以走逃、失联方式拒绝税务机关检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作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违法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利用虚开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14193060.89元。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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