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111民初357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1民终8919号。
一、基本案情
W某在Y服饰公司处任包装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每月工资通过“曾*华”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注: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曾Y华。)
2019年7月14日,W某在其租住广州市白云区xx街道的出租房内猝死。
W某的遗属(包括妻子、两个女儿、父亲、母亲等5人)认为W某与Y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Y服饰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但Y服饰公司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认识曾Y华,不同意支付。
W某的遗属于是对Y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1:姚某(W某的妻子)
申请人2:W某华(W某女儿)
申请人3:W某琴(W某的女儿)
申请人4:W某宝(W某的父亲)
申请人5:王某(W某的母亲)
被申请人:Y服饰公司
仲裁请求:
请求Y服饰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7959.76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19.52元、一次性抚恤金55919.52元。
(注:合计139798.00元)
仲裁裁决:
Y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丧葬补助费27959.76元,一次性抚恤金55919.52元,支付W某琴、W某宝、王某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19.52元。
(二)一审
Y服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原告:Y服饰公司
被告1:姚某
被告2:W某华
被告3:W某琴
被告4:W某宝
被告5:王某
第三人:曾G华
Y服饰公司一审请求:
1、Y服饰公司无需向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支付丧葬补助费27959.76元、一次性抚恤金55919.52元;
2、Y服饰公司无需向W某琴、W某宝、王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19.52元;
3、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同意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及裁决结果。
第三人庭审意见:
无(注:第三人曾G华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审理。)
一审查明事实:
1.姚某等人(被告)主张:
(1)W某生前在Y服饰公司处任包装工,每月工资通过“曾*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2)Y服饰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叫曾Y华,“曾*华”即是曾Y华。
(3)姚某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曾*华”自2017年5月开始每月向W某转账,最后一次转账在2019年7月14日。
(4)经向银行核实,自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7月6日每月向W某账户转账的银行账户62×××02户名为曾G华(身份证号码:xxxxx),2019年7月14日向W某账户转账的银行账户62×××84户名为曾Y华(身份证号码:xxxxx)。
2.Y服饰公司(原告)称:
(1)不认识曾G华,其不是公司员工;
(2)曾Y华2016年9月以后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继续参加公司管理。
3.法院调查情况:
法院发函向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核查到的Y服饰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情况:
(1)Y服饰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为曾Y华(身份证号码:xxxxx)缴纳社保;
(2)Y服饰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为曾G华(身份证号码:xxxxx)缴纳社保;
Y服饰公司确认上述复函内容真实性,但对于公司为何为曾Y华、曾G华缴纳上述期间社保未作出合理解释。
4.其他:
(1)Y服饰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成立
(2)2016年9月20日前,曾Y华曾是Y服饰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笔者注:经查询工商信息,应该是2016年9月19日前,此处表述有笔误)
(3)2016年9月20日后,曾Y华不再担任Y服饰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一审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Y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丧葬补助费27959.76元、一次性抚恤金55919.5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Y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W某琴、W某宝、王某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19.52元;
三、驳回Y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Y服饰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姚某等人以死者W某与Y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Y服饰公司支付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W某与Y服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Y服饰公司否认与W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公司工资发放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未尽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核查社保缴纳情况,显示Y服饰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为曾G华(身份证号码:)缴纳社保。Y服饰公司仍称不认识曾G华,不确认曾G华为其司员工。Y服饰公司的行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有违真实陈述义务。
再者,曾G华自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7月6日每月定时向W某转账,且金额大致相同,符合工资支付形式。最后一笔款项则是由Y服饰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曾Y华于2019年7月14日转账,社保缴纳记录显示Y服饰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为曾Y华继续缴纳社保,可见曾Y华仍与Y服饰公司存在关联。
综合以上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认为姚某等人主张W某与友好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据此,Y服饰公司应向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支付丧葬补助费27960元(9320元/月×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55920元(9320元/月×6个月)。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20元(9320元/月×6个月),则由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W某琴、W某宝、王某享受。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仅要求Y服饰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7959.76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19.52元、一次性抚恤金55919.52元,系其自由处分自身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三)二审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
Y服饰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Y服饰公司无需向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支付丧葬补助费27959.76元,无需向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支付一次性抚恤金55919.52元,无需向W某琴、W某宝、王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919.52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
一、姚某、W某华、W某琴、W某宝、王某提交的W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自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7月5日曾G华每月向W某账户转账款项的渠道均为批量业务。
二、2018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839元,折合为月平均工资为9320元,2018年度广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9879元,2018年度广州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6719元。
二审举证情况:
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
1、Y服饰公司与W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1。
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Y服饰公司与W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鉴于:
1、曾G华自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每月向W某账户转账款项的渠道均为批量业务,符合支付工资的一般特征;
2、虽Y服饰公司否认曾G华为其员工,但其对为曾G华缴纳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的社保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3、曾Y华自Y服饰公司2006年9月登记成立开始是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即使之后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Y服饰公司仍为曾Y华缴纳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的社保,而曾Y华仍于2019年7月14日向W某转款款项,Y服饰公司对此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一审法院综合以上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认为W某与友好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2。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W某于2019年在广州市死亡,故一审法院以2018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20元作为标准计算上述各项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Y服饰公司要求按2018年度广州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上述各项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出租屋猝死的,可以主张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费: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
(2)一次性抚恤金: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在职职工,为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离退休人员,为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
2.劳动者为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提供银行流水方面的证据。
(1)银行流水中的工资,是每月定期转账,且金额大致相同的,可以主张符合工资的支付方式;
(2)银行流水中的工资,每月转账款项的渠道为“批量业务”的,可以主张符合支付工资的一般特征。
(3)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向劳动者转账的是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的,如果该个人在转账期间仍在公司缴纳社保,且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该个人向劳动者的转账,亦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属于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工资。
3.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劳动者提供了银行流水的证据,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否认该银行流水系公司发放,否认该员工为公司劳动者的……等),公司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公司工资发放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规定: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发文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粤劳薪〔1997〕115号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3.《关于公布2018年广东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粤人社发〔2019〕93号
附件:广东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地区 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全省 7486
广州 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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