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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对吗)


案例:

王志(化名)李芸(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购得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志的名下。后王志未经李芸同意,私下将房屋出售给孙岩,并办理过户。


孙岩(化名)以为该房屋系王志单独所有。王志与孙岩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孙岩将该房屋用于经营赌博活动,并以营业收入支付部分房款。


孙岩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孙岩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孙岩虽然不知王志系无权处分房屋,属善意第三人,但其于王志签订的合同约定将房屋用于赌博,并用营业收入支付房款,其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孙岩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


文丨牛雨师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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