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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比对(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权益负责,而不是只对当事人的耳朵负责。——本文前言。


说实话,写出这个文章,臧云律师是准备挨骂的。因为打行政官司的原告,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官司打输了,那也是被告行政机关搞的。但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臧云律师这几年接触了很多“二手”案件(当事人自己或委托其他律师败诉后又委托臧云律师的),发现有些案件之所以败诉,还真不是被告的原因,而是自己一方的原因。之所以说不是被告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行政机关还没有答辩呢,原告就败诉了,或者说即便被告答辩了但也和原告败诉的原因无关。因自己原因而导致败诉的原因很多。今天,臧云律师只讲一种:原告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在实践中,往往很多当事人是拿着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来找我臧云律师的。比如,有当事人起诉区政府拆房违法,但起诉状中表述“街道办拆除我的房屋”。这种起诉,很显然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又如,有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但却没有证据显示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有些职责系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的,有些则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没有提出申请就直接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职责,显然起诉不能成立,被法院驳回起诉也就理所当然了。再如,臧云律师在黑龙江某地办的一批行政赔偿案件,经过前期对于起诉期限问题的分析和把控,最终通过一些法律手段克服了该问题。之后,有当地的当事人模仿我的做法到法院起诉,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了——起诉超期。这位当事人显然是没有看明白臧云律师内在的思路和关键文字的表述,以至于出现了“按图索骥”的结果。又再如,有些当事人甚至是不太熟悉行政诉讼的律师误把诉讼时效当成起诉期限,把诉讼时效制度当成起诉期限制度,结果当然是被驳回起诉了。这里,顺便普及一下,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上的制度。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律上的制度。两者适用的范围、方法、长短、中断等问题,根本就没有共通点。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诉讼时效”的说法,让法官一下子就看出你是外行了。


以上大致概括了臧云律师常见的几种情形。实践中的情况远比这些要复杂的多。即便如臧云律师做了十多年的律师,也遇到过自己办理的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些上诉成功了,有些则法院裁定的确实有道理。当然,有些即便被法院驳回起诉了,但还是有其他作用的——醉翁之意未必在于酒嘛!


除非醉翁之意不在酒,如何尽量保证自己的起诉能够成立呢?单从法条上来看,好像掌握起来是比较简单的。但法条永远是概括性的,每一个法条背后,都有一套深厚严谨的理论支撑。比较三大诉讼法可知,行政诉讼法的法条是最少的。但用起来却是最难的。为何?就是因为对于法条背后的理论基础研究和掌握不够。另外,行政诉讼法的一大特点是,司法判例比较多。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裁判,基本上每个判例都会提出一个观点,这些观点,也可以成为实践中适用的规则。最后,我想说,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哪怕你没钱请律师,也最好能找个专业、资深的行政诉讼律师做顾问。人家律师基于多年经验的总结,给你一二处的指点,就可能会让你少走几个月甚至一二年的冤枉路,或者更进步一说,会让你避免走上不归路——诉讼程序只有一次机会,自己搞错了对方只会偷着乐!


臧云律师,2022年3月27日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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