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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36号文37条(财税2016年36号文内容)

拆迁补偿款属于房地产企业针对取得现状土地存在拆迁环节,在进行开发过程中的重要支出,该项成本如何入账始终是财务人员头疼的事情,那么,在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这里我们做以简单梳理。


一、基本思路




二、入账凭证清单


三、政策依据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解析】国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被依法收回,属于国有土地收储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属于商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也并非经营性收入,而是补偿性收入,不论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单位,都不应认定为是市场上平等交易主体之间转让资产所有权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也不应开具发票。这一业务的性质并没有因为营改增发生变化。原营业税制下对该业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依然适用。亦可参考营改增前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解析】文件从增值税角度具体明确拆迁补偿款支付的扣除凭证。




3、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解析】文件从土地增值税角度具体明确了拆迁补偿款支付的扣除凭证。




4、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解析】该文件进一步体现了财税改革思路转变为“尊重业务实质”的理念,这个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相一致,共同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再结合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便能进一步从所得税角度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取得的凭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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