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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编码是公司注册号码(公章上的编码怎么来的)


4 月 25 日,沈某带着一名中年男子来到 A 公司进行签字和盖章。沈某向 A 公司介绍同行的男子为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在核对邵某的身份证后,沈某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 邵某 " 签字确认。后 A 公司按约向 B 公司交付房屋,B 公司仅给付部分购房款,并以种种理由拖欠剩余款项。A 公司遂起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判令 B 公司立即给付购房余款。


庭审中,B 公司提出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备案印章。承办法官发现该印章虽与 B 公司备案印章的编号不同,但 B 公司在其他经济活动中曾经使用过该枚印章。让人意想不到的是,B 公司进一步提出合同签字的 " 邵某 " 并非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 A 公司的工作人员辨认,签字的中年男子 " 邵某 " 与 B 公司出庭应诉的法定代表人邵某虽同名同姓,确非同一人。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最终判决 B 公司给付剩余房款。


据承办法官介绍,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B 公司以未经备案为由否认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又安排 " 李鬼 " 顶替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一系列操作可谓荒唐。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印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印章是否备案,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行为是否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B 公司的总经理沈某加盖印章,又安排 " 李鬼 " 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且 B 公司实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故应认定沈某的盖章行为代表 B 公司,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 B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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