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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

为了加强对现金收现金支业务的监督,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暂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系统内各公现金司修订及员工。各公司的资金支付及调配统一由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一、现金收支的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杜绝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的一切漏洞;


2.除出纳或财务部授权管理的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2021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跨期不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条例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款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5.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私自委托。


二、修订现金收取的规定


1.出纳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审核单据的内容,款项当面点清;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假,误收假币或发生短款,由出纳人员承担一切损失;


1.因业务需要在公司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经理汇报并妥善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款项带回自己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现金收取后,出纳员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签名或盖出纳人员私章。


3.公司每天的现金收入,超出库存限额金额以上的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




三、现金2021的支付


1.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现金的使用范围来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范围或大额支付现金的,需本公司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


2.出纳人员支付现金,需审核相应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与正确性,以及未完成本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3.出纳人员支付现金,需由现金收款人在暂行相应的管理单据上签名确认,款项支付后应在相应的报销凭证上条例加盖“现金付讫”章,并签名或盖出纳人员私章。




四、现金的保管


1.本公司申请的库存现金限额为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超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2.出纳人员对于限额内的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不得将现金带离单位。


3.本公司出纳员应按笔登记现金收支业务,并做到日清月结,下班前全面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长、短款时应及时报告。


五、其他


1.本公司财务经理或指定的会计主管对收银员、出纳的现金收、付款业务负有监督责任,应定期或应不定期对出纳的现金进行抽查盘点(不少于两次)。


2.出纳员因休假等原因需要代办的,双方需对所代办理的业务单据进行复核,款项进行清点并签名确认,以便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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