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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号码是统一信用卡(信用卡激活的证件号码是什么)



PART.01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性


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结合我国的信用卡套现所有规范性文件及我国国情,信用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政府更倾向于对金融消费加以抑制,维护金融秩序,信用卡套现等欺诈行为危害了金融秩序,因此,将信用卡套现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




PART.02 信用卡套现行为主体、执法主体


行为主体:信用卡套现行为人,即持卡人、特约商户是实施信用卡套现的直接行为主体。


执法主体:信用卡套现的执法主体,即何机构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职能已经明确,应由中国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PART.03 信用卡套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套现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查处后,根据套现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情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应当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PART.04 信用卡套现行为认定


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应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提出以下认定方法:


(一)进行数据分析,锁定套现型商户


一般从事套现业务的特约商户具有“四低”特征:一是刷卡扣率低于1%,甚至为零扣率,如果刷卡扣率提高,可能会抑制刷卡,从而增加对现金的需求,将造成使用不便;二是注册资本低,一般均属于小型批发类公司;三是经营成本低,一般经营场所在非商业地段,运营成本低:四是商户知名度低


特约商户的收单业务情况异常具有“三高”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三是全部刷卡记录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接近100%),基本没有使用借记卡的记录。以上“三高”的情况与其“四低”情况不相符合。据中国银联统计,目前我国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额中占比为30.62%,发卡量占比7.9%。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比例要大于信用卡,而套现型商户却只有信用卡交易。



执法人员在收单银行处现场检查过程中,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对这类商户再调取其签收单的收单交易流水账(含交易时间、交易卡号、金额等要素),然后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卡号开头字段查询最新的银联卡号全表,确定卡片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而锁定套现型商户。


针对初步锁定的涉嫌套现的商户,执法人员调取特约商户在收单银行处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不管是固定地址的POS机还是移动POS机,主要查看特约商户的经营销售记录,与签收单上标明的收单流水号是否相同,否则可能是专业套现型特约商户。


(二)追查持卡人


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认定套现型特约商户后,对在这些商户有多次刷卡记录的信用卡,执法人员调取这些有套现嫌疑的持卡人资料及卡片交易记录进一步分析。若持卡人在在同一特约商户处多次大额消费,接近信用额度;持卡人分单交易,在同一商户处短时间进行多次刷卡,总金额接近信用额度或者还款后短时间又使用完信用额度等,比如一人有10张信用卡,通过循环套现的方式,不断占用银行的资金。在锁定套现的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后,固定证据,对实施的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认定,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PART.05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对于上述涉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人,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调查、处理,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于涉嫌套现交易的证据依法取证并固定证据,并根据特约商户的套现数额以及持卡人、特约商户共同认可的数额来确定套现获得的非法利益数额,对于未认可的数额,则根据经营销售记录,与签收单上标明的收单流水号比较来确定套现数额。


执法机构对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持卡人进行谈话并形成书面记录,充分听取套现行为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套现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涉嫌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时,则应履行告知套现行为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履行行政文书的送达程序,告知套现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上述分析规制了信用卡套现行为性质、监督执法主体、行政责任、套现行为认定方法、套现行为查处的行政程序等。



总之,为了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信用卡管理法》,应包括信用卡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国银联、持卡人、特约商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完善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用卡业务发卡、收单、使用、交易清算业务的各个环节,明确信用卡市场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违法主体责任的承担、行政执法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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