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江苏企业年报操作说明(营业执照年报)

进入2021年2月,又到了A股上市公司年报、业绩快报密集披露的季节。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对A股上市公司而言,2020年年报是首次按新证券法规范发布的年报。


为了指导上市公司做好2020年年报工作,2月1日下午,江苏证监局联合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空中讲堂”共同举办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直播培训,江苏证监局公司监管处副处长朱蓉和华泰证券首席财务官焦晓宁主讲。这场直播培训受到上市公司的特别重视和欢迎,省内478家上市公司踊跃报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年审签字会计师等共有近2000人参加培训。


478家上市公司报名 2000人参训


“空中讲堂”的直播课程首先由朱蓉副处长重点解读了江苏证监局1月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在新《证券法》下“江苏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重点从监管的层面分别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提出了7个方面的要求,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希望各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


新华日报财经传媒中心记者了解到,这场“空中讲堂”直播培训吸引了近2000名会员单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年审签字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训,其受上市公司重视和欢迎程度可见一斑。


参加培训的人员表示,经过2个小时的培训学习,及时把握了新证券法最新的年报披露监管要求,对执行新会计准则有了更好更深入的了解,有助于提高公司2020年信息披露质量。


新证券法框架下,对信披义务人有哪些更高要求?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江苏证监局法制处负责人告诉新华日报财经传媒中心记者,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地位更高、内容更多、要求更严、处罚更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披露要求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除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要求以外,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此项便于理解成为法定义务”。同时,新增5%以上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规定。


另外,董监高的保证范围拓宽。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保证责任从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扩大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两个层面,董监高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申请直接披露。


2、信息披露新增多项规定,要求公平、谨慎、履诺


信息披露要求公平。新《证券法》首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公平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了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自愿披露要谨慎,随意披露信息甚至蹭热点的行为不可取。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自愿披露的信息必须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而非所有信息都可以不加筛选地全部披露,自愿披露的信息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承诺要披露且不履行后果严重。新《证券法》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责任明显加重,“罚款 民刑责任”双拳出击


新《证券法》将罚款金额提高,根据其第197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可罚500万,责任人员最高可罚200万。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可罚1000万,责任人员最高可罚500万。而原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罚款只有60万。


新《证券法》下多种责任叠加,根据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