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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韶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韶税稽处〔2021〕15号




韶关***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09M******L3R)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韶关市***区***镇***村***号楼首层102铺)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开票金额4,406,628.16元,税额132,198.89元,价税合计4,538,827.05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0份,涉及金额合计4,406,628.16元,税额合计132,198.89元,价税合计4,538,827.05元。截至我局入场检查,你公司已失踪走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金额合计4,406,628.16元,税额合计132,198.89元,价税合计4,538,827.05元的50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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