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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有何联系和区别)

对于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在实务中,大家对它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许多财务人员对其也是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那么,这两者究竟该如何区分呢?两者在税法规定上又有何不同?我们应该怎么将我们的实际业务与税法规定相融合从而降低企业不合理的税负成本或税收风险呢?

接下来,我们用实际案例来教你厘清这两种业务模式的税务处理思路。



涵义及相关法规




兼营行为:纳税人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税法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判断方法




核心:纳税人是否只发生了一项应税销售行为?即是否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质是否只为一笔?合同标的是否只为一项?货物和服务是否具有关联从属关系?


若是一项应税销售行为则是混合销售,否则为兼营行为。例如:


案例一:张三去某商场买了一台空调,商家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空调配送服务,提供空调配送的服务的前提明显是需要先购买这台空调,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应该归属于一项应税销售行为,因此以上应税销售行为很明显是混合销售。、




案例二:某建材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建材,但同时也提供装修装饰设计服务。很明显,该公司提供装饰业务并不以销售建材为前提条件,经济业务实质为两项不同且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该应税销售行为是兼营行为。





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首先需判断是否将货物和服务分别核算?若分别核算,则按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若未分开核算,则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


混合销售:需判断纳税人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若是,则适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若不是,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一:某建材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建材,但同时也提供装修装饰设计服务。若该建材公司未将销售建材与提供装修装饰设计服务分开进行核算,那么应该从高适用税率。若进行了分开核算,那么就适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对应的税率。


案例二:某酒店提供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同时提供洗发水、沐浴露和一次性牙刷等配套的洗护用品和一次性用品。那么需判断该企业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很明显该企业不是。该企业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因此,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合税提醒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模式也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业务更加难以分辨,实务中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产生了很多分歧。

但是,只要大家能理解两者各自的内涵,明晰两者的区别,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开展之前能够考虑到这些因素,明晰企业的业务模式,做好相关的资质登记工作,合理确定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即可避免产生纳税分歧,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分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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