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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们按照“先符合抵扣条件、后不符合而转出”和“原本就不符合抵扣条件”两种情况来讲。


一、关于“先符合抵扣条件、后不符合而转出”,这种情况账务处理其实一直没有异议。


例如:甲公司本月购进商品不含税价格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认证,票面税额10.4万元,货款已付。


借: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万


贷:银行存款 90.4万


次月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再符合抵扣条件,则一并进项转出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90.4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万


二、关于“原本就不符合抵扣条件”。这种情况,反正一开始就知道不能抵扣,那么是直接按照价税合计确认成本费用,还是“先认证、后转出”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此已经明确: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符合抵扣条件,也要先认证,同时作转出处理。


比如上例:甲公司本月购进商品不含税价格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10.4万元,货款已付。甲公司购进该批商品用于交际应酬,不符合抵扣条件。


(一)购进商品、取得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4万


贷:银行存款 90.4万


(二)专用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0.4万


借:库存商品 10.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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