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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财税36号文第40条(2016年财税36号文的第45条规定)






问题:为什么配送费税率为13%,而非6%(36号文,收派服务,一般,6%)


原因: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特点:


几个同一:


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


同一时间内发生


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必含货物和服务


简单理解,同一笔合同中的销售或者服务内容必须含有货物,且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特殊规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纳税人


1.销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甲供简计3%,也可一般9%(不限于电梯,其他“自产机器设备 安装”,也可)


2.销外购,如已安兼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甲供工程,简计,(即不限于电梯,不能分核,按主业确定是全部按13%还是按9%)。


3.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4.建筑、安装、维护保养服务等已经明确处理口径的项目,包括技术指导、设备调试等,对于河北、湖北等税局认可分开核算可以按兼营处理的地区,分开核算、分开纳税,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对于河北、湖北以外未明确的地区,因混合销售统一按销售货物或者是服务纳税,应按该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多缴或者少缴税。


计税


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税率。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第四条(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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