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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发票样式(新疆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

发票又添新种类,“全电发票” 横空出世!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东审老师在这里总结出了相关重点,大家记好笔记!


1、试点地区


上海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广东


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和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省。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内蒙古


在呼和浩特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2、发票效力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3、发票联次


全电发票无联次。


4、发票样式




5、票面信息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6、发票号码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省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7、开票方式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8、开票限额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全电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9、发票交付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10、发票归集


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11、发票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12、抵扣和退税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13、发票入账归档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14、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5、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重磅!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


附:电子发票的风险与防范



11月05日,电子发票眼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中标完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项目启动!


东审老师今天将电子发票和金税四期的相关重点变化和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帮助大家及时应对变化。






此次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到底有哪些优势呢?


简单来说,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以下几个特征:


1、标签化


全电发票不再区分专票、普票、机动车、电普、电专等票种,所有要素通过标签来进行区分。


2、要素化


通过基本要素和附加要素实现发票交易凭证的基本承载功能。包括基本要素及附加要素。


3、去版式


即不再对电子发票要求数字签名和税控签名,简化开票手续,降低开票成本。同时,兼顾社会用票习惯,保留发票样式,便于购买方接受。


4、授信制


取消发票数量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统一为开票限额管理,即授信管理。


5、赋码制


纳税人无需领用发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申请开具后,系统自动按规则生成发票编码,形成发票唯一编号。


那么全电发票的主要优势有哪些呢?


一、开票前置环节简化


取消发票票种核定、发票号段申领等前置环节,优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通过“赋码制”自动分配发票号码,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开具方式便利化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开具电子发票,未来自然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也可以自行开具电子发票。


三、数据归集高效化


纳税人登录“全电”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四、数据应用全面化


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申报奠定数据基础。


五、纳税服务集成化


征纳互动功能将嵌入“全电”平台,增加智能咨询、申诉等功能,实现“问办查评诉”一体化功能。



电子发票打印入账留存的,


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财政部会计司3月31日网站公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划重点:


(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


(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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