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扣除标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外赠送礼品,有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有的是业务宣传费,可见费用性质不同,在税前扣除标准及限额上存在很大差别。假设在不超过销售收入规定比例情况下,对外赠送的礼品价值1000元,如属于业务招待费,税前只能扣除600元,而作为业务宣传费则可全额扣除。由此可见,区分这两项费用的归属显得更加重要。


由于发生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的途径及方式多种多样,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对此都没有列举范围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应自行判断其属性。


对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商务招待而需要宴请或工作餐、赠送礼品、带客户参观旅游景点、为客户承担交通、住宿费用等这些支出,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归集。


费用区分后,不能忽视的一个环节就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综上,对于单位赠送出的礼品,费用正确归集真的很重要,这直接影响税前扣除金额大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