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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赡养老人写了公婆违法吗(赡养养老的专项扣除可以由一个人承担吗?)


图片源自网络


尹律师:


辽宁读者 夏女士


夏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它的立法本意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合理给予经济补偿,也是切实维护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有效途径,肯定其在婚姻中同等的人格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


如果您陈述的情况属实,陈姐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离婚时是可以主张家务补偿的。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规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1)表现形式: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2)较多义务,即要相比较;(3)补偿,补偿的字面意思和赔偿差不多,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区别,“补偿”是补充性的、一般少于对应金额,“赔偿”则是惩罚性的、一般相当于或多于对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创设”,原《婚姻法》中对此早有规定,《民法典》只是去掉了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原《婚姻法》中家务补偿制度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提,扩大了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具体办法。


离婚家务补偿应遵循的标准


家务补偿制度是独立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项单独的制度,《民法典》立法本意综合考虑到长期在家庭中用家务劳动付出的一方,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可创造的独立价值有限,对此给予一定的认可和补偿,但本意并非在于让家务劳动一方获得更高的财产价值。


家务补偿制度核心在于“补偿”


但是,家务补偿制度核心在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具有社会价值的一种肯定,目的是希望夫妻双方都能积极主动地承担家庭责任,千万不要扭曲理解为可以“捞一笔”的法律工具。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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