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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竣工竣工备案(住建部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提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按照“一网通办、一项申请、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流程、一份文书”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精简合并申请材料,优化工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通知》明确,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对部分在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进度,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对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和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接入以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等限时联合验收备案事项,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含分段联合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整改时间,其中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联合验收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


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事项,《通知》要求,山东各市应明确验收备案机关,实行全省统一的事项标准办事指南、申请表、统一验收备案文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凡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合法性认可的,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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