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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案例有哪些(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职业主播……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该类行业普遍存在劳务派遣、外包经营、加盟合作等多种用工模式,相关的用工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快递站点外包经营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


2017年11月1日以来,张某入职佛山某货运公司任快递员,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片区从事某快递品牌的收派件工作。2019年6月,张某提出辞职,并以工资未结清为由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递交辞职书后,张某仍在原站点从事快递收派工作,9月15日,张某在派件工作中猝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已提出辞职申请,并就结清工资事宜向劳动部门提出协助解决,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解除。公司与第三人向某签订的《快递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张某辞职后是在向某承包的片区范围内工作,故张某辞职后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妻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张某辞职后仍穿着该快递品牌的工作服在原片区从事收派快递工作,且除张某提交的《辞职书》外,某货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已办理离职手续且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快递承包合同》系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站点代号之名义与向某签订,而非以公司名义,故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同时,向某的承包站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在收派业务时仍由某货运公司统一运作、统一结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结合向某在签订承包合同前系某货运公司员工的事实,佛山中院最终认定,本案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某货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某货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用工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


综上,佛山中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货运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编 | 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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