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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计税办法(最全汇总)

一、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

1.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筒 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 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 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 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 的差额。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 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〇〇5] 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二、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

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人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 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 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 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 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三、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 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 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 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十12 -费用扣除标准)x税率-速算扣除'数]x 12

四、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 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实际发生情 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 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 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 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 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 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金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 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人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 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 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 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 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 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中方人员,假定2017年1月,该外商投资 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 5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 3 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 人所得税为多少?

(1)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 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7 500-3 500) x10% -105 =295 (元)

(2) 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 900x10%-105 =285 (元)

(3) 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 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500 3 900-3 500) X20% -555 =1 025 (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445元(1 025 -295 ~285)。

2.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 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七、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顼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 稿顏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八、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 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77号)精神,自2〇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 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 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 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 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 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人的个人 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九、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 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Ilf退体手续的个人,按照 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人,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体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价数)—费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十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 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规定,事 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裉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人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 分,应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 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 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规定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规定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 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人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规定实施之后领 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 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佘额按照第3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 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规定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 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规定第3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 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佘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 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规定第3条第

(1) 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 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规定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座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 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 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_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 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 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4.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 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十二、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税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X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 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 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 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 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三、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十四、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的征税方法

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 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 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 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辂 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 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 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 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 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行使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 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人其当月工资 收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 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 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 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人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 报纳税。

十五、个人般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 股票期权所得。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 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 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 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 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员工行使上述枚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2. 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 为应税所得征税。

(2)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 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E而取得 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 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x股票数量

(3)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 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 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 企业殷票期杈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 取得上述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4. 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 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 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 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

(2)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殷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 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 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 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5.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幵市场及挂牌价 格(以下称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 定进行税务处理: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上述

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曰 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人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曰所 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 财产转让所得,按上文4. (2)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员工取得本条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 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殷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 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 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上文4.(1)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 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納税所得额 规 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數-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 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 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 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 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 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十六、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 股权转让收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 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伸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 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杈转让行为 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 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 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自2007年5月1 日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1)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 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 (转让收人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 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監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 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財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 费用。

(1)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 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 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 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贈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 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15: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 定费、评姑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3.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 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 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 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5.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 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 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 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 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8.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 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 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八、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舛祖父母、孙 子女、舛孙子女、兄弟姐妹C3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贈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贍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

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 人。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贈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 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贈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 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躏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佘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贈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 赠房屋的市场评佶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贈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 购置成本以及贈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贈人的应纳税所得 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 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十九、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 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 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 计数确定。

(3)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4)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 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十、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 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 限售股定义范围。

(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日至解禁0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 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 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 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 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3.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诂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上述所称限售股转让收人,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人。限售股原值,是 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 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 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管理。

5.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 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 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 收管理办法。

(1)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 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人的 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人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 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人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 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 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岀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 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 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人国库。

(2)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人 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人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 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6.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 即:转让殷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 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 份证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 人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8.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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