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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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